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