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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可以使用税收票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税收票证,不包括印花税票。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 第六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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