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使用 第四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