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