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