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