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二、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二、 二、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一) 在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为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 在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未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三) 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征直接税而实施的差别待遇; (四)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其他例外。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