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