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