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 第二十八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 第二十八条 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如有必要,可将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交的相互协商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等以书面形式下达给相关省税务机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