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二十一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