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条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