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