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