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