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备案。 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将税收个案批复分送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