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一条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厅(室)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