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不定期地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销售、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情况。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