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开展论证咨询。

出现较大争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将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及时报局领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