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