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