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