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清理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务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