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灭失;
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灭失;
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