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灭失;

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