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