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