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