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条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