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