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八十三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