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八十一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