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