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