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