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