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