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