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