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