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