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