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