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