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