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