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