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