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