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五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五十三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