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