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